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6月25日、2021年7月4日,在和田市阿吞食品厂进行抽检,该企业生产的“阿吞蛋糕(生产日期:2021-06-24)、阿图蛋派(香蕉味)(生产日期:2021-06-22)、阿图蛋派(生产日期:2021-06-25)、阿丽屯哈亚特(香蕉味蛋糕)(生产日期:2021-07-01)、阿图蛋派(香蕉味)(生产日期:2021-07-01)、阿图蛋派”(生产日期:2021-07-04)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1.8,标准值为≤1。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市阿吞食品厂于2021年6月24日加工生产阿吞蛋糕(80克/袋)共50袋,销售了50袋(含抽样 28袋),成本价格1.5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货值金额共计75元,利润25 元(每袋获利0.5元);2021年6月25日加工生产阿图蛋派(150 克/袋)共50袋,销售了50袋(含抽样16袋),成本价格2.5 元/袋,销售价格3.2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25元,利润37.5 元(每袋获利0.75元);2021年7月4日加工生产阿图蛋派(150g/袋)共50袋,销售了50袋(含抽样16袋),成本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2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25元,利润37.5元(每袋获利0.75元);和田市阿图蛋食品饮品厂于2021年6月22日加工生产阿图蛋派(香蕉味)(30克/袋)共100袋,销售了100袋(含抽样72袋),成本价格0.65元/袋,销售价格0.7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65元,利润10元(每袋获利0.1元);2021年7 月1 日加工生产阿图蛋派(香蕉味)(30克/袋)共100袋,销售了100袋(含抽样72 袋),成本价格0.65元/袋,销售价格0.7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65元,利润10元(每袋获利0.1元);"2021年7月1日加工生产阿丽屯哈亚特(糕点)(150g/袋)共50袋,销售了50袋(含抽样15袋),成本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2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25元,利润37.5元(每袋获利0.75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80元,利润共计157.5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阿吞蛋糕(生产日期:2021-06-24)、阿图蛋派(香蕉味)(生产日期:2021-06-22)、阿图蛋派(生产日期:2021-06-25)、阿丽屯哈亚特(香蕉味蛋糕)(生产日期:2021-07-01)、阿图蛋派(香蕉味)(生产日期:2021-07-01)、阿图蛋派”(生产日期:2021-07-04)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市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6月25日、2021年7月4日,在和田市阿吞食品厂进行抽检,该企业生产的“阿吞蛋糕(生产日期:2021-06-24)、阿图蛋派(香蕉味)(生产日期:2021-06-22)、阿图蛋派(生产日期:2021-06-25)、阿丽屯哈亚特(香蕉味蛋糕)(生产日期:2021-07-01)、阿图蛋派(香蕉味)(生产日期:2021-07-01)、阿图蛋派”(生产日期:2021-07-04)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1.8,标准值为≤1。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市阿吞食品厂于2021年6月24日加工生产阿吞蛋糕(80克/袋)共50袋,销售了50袋(含抽样 28袋),成本价格1.5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货值金额共计75元,利润25 元(每袋获利0.5元);2021年6月25日加工生产阿图蛋派(150 克/袋)共50袋,销售了50袋(含抽样16袋),成本价格2.5 元/袋,销售价格3.2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25元,利润37.5 元(每袋获利0.75元);2021年7月4日加工生产阿图蛋派(150g/袋)共50袋,销售了50袋(含抽样16袋),成本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2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25元,利润37.5元(每袋获利0.75元);和田市阿图蛋食品饮品厂于2021年6月22日加工生产阿图蛋派(香蕉味)(30克/袋)共100袋,销售了100袋(含抽样72袋),成本价格0.65元/袋,销售价格0.7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65元,利润10元(每袋获利0.1元);2021年7 月1 日加工生产阿图蛋派(香蕉味)(30克/袋)共100袋,销售了100袋(含抽样72 袋),成本价格0.65元/袋,销售价格0.7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65元,利润10元(每袋获利0.1元);"2021年7月1日加工生产阿丽屯哈亚特(糕点)(150g/袋)共50袋,销售了50袋(含抽样15袋),成本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2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25元,利润37.5元(每袋获利0.75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80元,利润共计157.5元。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2021〕87号),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9月15日生产加工的阿图蛋派的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9-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0年11月24日予以行政处罚,于2021年4月27日生产加工的阿丽屯哈亚特香蕉味蛋糕的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1 年8月1日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没有主动整改违法行为导致了反复发生生产加工的食品抽检不合格的现象,因此该案件不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
2. 处以85000元罚款(捌万伍仟元整)。罚没款合计∶85157.5元(捌万伍仟壹佰伍拾柒元伍角)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和田市阿吞食品加工厂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加工过程控制不规范,未按要求保管添加剂,造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已对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思想和技能双培训,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6月26日,在和田市阿期科食品销售店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大米醋”(生产日期:2020-09-15)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论为,62000;69000;110000;210000;36000,标准值为n=5,c=2,m=1000,M=1000 0。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和田市阿期科食品销售店于2021年5月17日从洛浦县穆太力普农副产品加工厂购进大米醋共购进了3件(9瓶/件),净含量∶830ML/瓶,进货价36元/件,货值金额135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大米醋”(生产日期:2020-09-15)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6月26日,在和田市阿期科食品销售店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大米醋”(生产日期:2020-09-15)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为,62000;69000;110000;210000;36000,标准值为n=5,c=2,m=1000,M=1000 0。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和田市阿期科食品销售店于2021年5月17日从洛浦县穆太力普农副产品加工厂购进大米醋共购进了3件(9瓶/件),净含量∶830ML/瓶,进货价36元/件,货值金额135元。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罚〔2021〕95号),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 3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的;(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大米醋9瓶的违法所得9元;2、对当事人处以6000元的罚款(陆仟元)。罚没款合计:6009元(陆仟零玖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和田市阿期科食品销售店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造成这次抽检不合格。对购进的商品进行了进货查验,在日后的经营中,不断完善更新各项管理制度和台账,定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从人员、采购、保管、等全链条进行细化并狠抓落实,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7月07日,在和田市阿衣塔格百货商店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爱丽太希钠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1-04-04)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9300;9500;11000;6200;46 000,标准值为n=5,c=2,m=1000,M=1000 0。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和田市阿衣塔格百货商店于2021年6月25日从和田爱丽太希纳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爱丽太希钠酿造食醋”共购进了2件(12瓶/件),净含量∶450ML/瓶,进货价55元/件,货值金额95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爱丽太希钠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1-04-04)爱丽太希纳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召回5瓶,19瓶已销售完毕,未能全部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二)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7月07日,在和田市阿衣塔格百货商店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爱丽太希钠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1-04-04)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9300;9500;11000;6200;46 000,标准值为n=5,c=2,m=1000,M=1000 0。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和田市阿衣塔格百货商店于2021年6月25日从和田爱丽太希纳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爱丽太希钠酿造食醋”共购进了2件(12瓶/件),净含量∶450ML/瓶,进货价55元/件,货值金额95元。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罚〔2021〕98号),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由和田市阿塔布拉克手工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08月16日生产的调和油(2.9L/桶),抽检酸件(KOH)项目不符合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要求,标准指标≤1.0实测值4.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应提供不了任何供货方提供的物证,未履行查验义务并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油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1年06月25日当事人阿孜古力·吐送从和田爱丽太希纳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加工的爱丽太希纳酿造食醋450ML/瓶),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醋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这次是当事人购进的食品第二次抽检不合格。
鉴于当事人履行查验义务,未完全查验供货方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是否同自己购进货物一致的问题,同时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因经营的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积极提供有关证据,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 3 点第(1)、(2)、(7)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爱丽太希钠酿造食醋19瓶的违法所得7.6元;2、对当事人处以6000元的罚款(陆仟元)。罚没款合计:6007.6元(陆仟零柒元陆角)。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阿衣塔格百货商店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造成这次抽检不合格。对购进的商品进行了进货查验,在日后的经营中,不断完善更新各项管理制度和台账,定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从人员、采购、保管、等全链条进行细化并狠抓落实,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7月01日,在和田市苦辣食品材料店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巨拉味精”(生产日期:2020-04-28)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27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要求、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53.9 标准值为≥80.0。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和田市苦辣食品材料店于2021年5月从和田玉都大批发购进“巨拉味精”(标注生产企业:甘肃玉兰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了2件(25袋/件),净含量∶300g/袋,进货价115元/件,货值金额150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巨拉味精”(生产日期:2020-04-28)30袋未销售,20袋已销售完毕,未能全部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7月01日,在和田市苦辣食品材料店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巨拉味精”(生产日期:2020-04-28)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27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要求、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53.9 标准值为≥80.0。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和田市苦辣食品材料店于2021年5月从和田玉都大批发购进“巨拉味精”(标注生产企业:甘肃玉兰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了2件(25袋/件),净含量∶300g/袋,进货价115元/件,货值金额150元。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罚〔2021〕94号),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经营的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积极提供有关证据,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点第(1)、(2)、(7)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巨拉味精30袋,货值金额150元;2、没收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巨拉味精20袋的违法所得8元;3、罚款人民币 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8元(大写∶伍仟零捌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和田市苦辣食品材料店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造成这次抽检不合格。对购进的商品进行了进货查验,在日后的经营中,不断完善更新各项管理制度和台账,定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从人员、采购、保管、等全链条进行细化并狠抓落实,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