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7月24日,在和田市蜀留香冷锅鱼自助火锅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江米条”(生产日期:2021-07-24)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77g/100g,标准值为≤0.25/100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田市蜀留香冷锅鱼自助火锅店经营的江米条(生产日期:2021-07-24)10kg。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罚〔2021〕104号,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认识态度较好,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的指导意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
定的食品的行为罚款叁仟元整(3000);2.对购进食品未履
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和田市蜀留香冷锅鱼自助火锅店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造成这次抽检不合格。对购进的商品进行了进货查验,在日后的经营中,不断完善更新各项管理制度和台账,定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从人员、采购、保管、等全链条进行细化并狠抓落实,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