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8月01日,在和田市一一小吃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油饼、油条”(生产日期:2021-08-01)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425mg/kg、1077mg/kg,标准值为≤1005m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油条、油饼”(生产日期:2021-08-01)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罚〔2021〕106号,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认识态度较好,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的指导意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罚款叁仟元整(3000)。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和田市一一小吃店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人为添加不当造成这次抽检不合格。已对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思想和技能双培训,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