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7月17日,在喀什市阿尔曼迎宾大道机场路便利店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科罗兰小蛋糕”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新疆米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7-06)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 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1.13,标准值为≤1。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奇瓦尔果仁糕点”(生产日期:2021-07-06)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2021〕96号),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并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考虑到新疆米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是和田市扶持企业,目前为和田市提供了200个就业岗位,带动和田市就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兼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客观情况及因素,本着教育及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72元(壹仟贰佰柒拾贰元整) 2.处货值金额20352元十倍203520元(贰拾万零叁仟伍佰贰拾元整)的罚款。合计罚没款金额:204792元(贰拾万零肆仟柒佰玖拾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米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存储和加工过程控制不规范,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已对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思想和技能双培训,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