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7月20日,在喀什市阿卜力克木阿尔曼便利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鸡蛋糕(糕点)”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新疆迪万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6-25)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 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1.14,标准值为≤1。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鸡蛋糕”(生产日期:2021-06-25)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1、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2021〕115号),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人民币15000元。罚没款共计15090元(大写:壹万伍仟玖拾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和田市新疆迪万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存储和加工过程控制不规范,造成防腐剂项目超标。已对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思想和技能双培训,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