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能
机构职能: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田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市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田市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2、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
部署和和田市党委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对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组织协调和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
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和田市重点市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贯彻落实国家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和田市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类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和田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和田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和田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田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览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和田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市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市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田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和田市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和田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和田市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和田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和田市应对气候变化包括温室气体减排、适应等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和田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
13、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环境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机构设置: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办公地址: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58号附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
夏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联系方式:0903-2519253
负责人姓名:江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