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客运站)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客运站)经营许可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十八条、十九条。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大厅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2、业务大厅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书面材料符合条件后,反馈给和田市交通运输局,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以及对有关车辆、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核查;公示及实质审查结束后,和田市交通运输局召开行政许可会议研究。
3、业务办理大厅根据行政许可会议决定,形成《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并办理相关证照业务。
四、申报材料或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
六、办事地点: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窗口。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九、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是否有特别程序:
实地核查。
十一、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可以。
十二、责任部门、联系和监督电话:
1、责任部门: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和田市交通运输局窗口(H19、H20)
地 址:新疆和田市北京工业区杭州大道78号
2、行政许可单位:和田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杭州大道12号
联系电话:0903-2520455
3、和田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电话: 0903-2520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