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
(新消〔2021〕109号)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此次主要修改了四条内容: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同时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设立了法律责任。为切实做好新修改《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全面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
(一)符合申请告知承诺制的条件。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必须由《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后,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不得委托他人实施承诺。办理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图等申请材料,其中场所平面图和消防设施平面图可以由设计单位出具,也可以由申请人自制。
(二)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形。公众聚集场所存在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重新装修后改变消防安全条件等情形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现场核查及结果判定依据。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严格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检查,逐项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记录检查情况和数据、并拍照作为检查判定证据,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且单位(场所)负责人要逐页签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存在一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判定为消防安全不合格;只存在“其他情形”的,判定为消防安全合格。
(四)规范行政处罚询问内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因现场核查被处罚的,必须对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要重点询问实施消防安全承诺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如实承诺。
(五)规范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人,可以到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对申请人到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的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场作出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六)不再核查建筑消防审验文书。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消防救援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住建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设计及施工时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则注重场所现实的消防安全状况,包括基本的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各类消防设施系统的功能实现,二者互相并不作为前置条件。
(七)对撤销许可之后的处理。撤销许可后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在信用修复前场所再次申请开业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只适用一般程序。
(八)消防监督系统执法管理。本通知自6月20日起正式实施,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相关法律文书不再适用。因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未调整“新疆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简称“监督系统”)的“安全检查”相关执法流程和法律文书,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消防救援机构应按原安全检查的网上办理程序,在“监督系统”中生成执法项目并流转,同时使用word文档制作编辑现行相关法律文书,并将所有法律文书作为附件扫描上传至“监督系统”中所属的执法项目中,严禁执法项目体外循环。
二、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组织全员学习宣贯。要迅速部署学习宣贯,组织全体消防干部和文员,加强对新修改《消防法》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和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深对条文的理解认识,统一贯彻执行标准,提升监督执法能力。
(二)不得擅自增设许可前置。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前置,增加审查资料和审查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时限办理许可事项。
(三)依法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可参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内容不符责令限期整改期限(试行)》执行。
(四)主动开展技术帮扶。加强对申请单位的帮扶指导和技术支持,推行消防专家跟踪指导难度较大火灾隐患的整改,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挥专业力量,辅助参与消防治理,畅通评价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好执法微腐败防范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三、积极营造优良消防执法营商环境
(一)严格执行执法公开制度。通过政务服务网站、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程图》,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提高群众对消防工作的知情权。
(二)全面推行容缺受理制度。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和营业执照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以外,其它材料可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时提交。
(三)积极推行便民服务措施。申请人到政务服务大厅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因政务服务大厅不存放消防救援机构印章,无法实现当场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办理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邮寄送达等便民措施,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主动向申请人说明当场不送达文书的原因,告知申请人需现场填写《邮寄送达告知书》,并应于许可受理的次日邮寄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次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于受理当日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