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8月14日,在和田市农叔叔蔬菜店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代丝坛火锅脆皮肠”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和田宝地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3-10)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2.4×10⁵;1.1 ×10⁶;1.8×10⁶;<10; <10,标准值为n=5,c=2,m=10000,M=100000。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和田宝地亚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生产加工的代丝坛火锅脆皮肠(200g/袋),共生产加工了5 0箱(10袋/箱),每箱成本价45元,销售价格50元,货值金额2500元,该批次代丝坛火锅脆皮肠全部销售完毕,从中获取利润250元。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2021〕134号),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态度端正,为辖区贫困劳动力提供工作岗位,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卡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250元(贰佰伍叁元);2. 处以15000元罚款(壹万伍仟元)。罚没款合计∶15250元(壹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和田市和田宝地亚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存储和加工过程控制不规范,造成菌落总数不合格。已对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思想和技能双培训,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