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
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落实自治区、地区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和田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市级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和田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和田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市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和田市司法局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和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和田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和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本通告第一条所列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统一向和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地址:和田市北京西路333号和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咨询电话:0903-2054301)。
四、和田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相关事项,按照《和田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自行发布通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和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