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自治区自然资源统计主要任务是对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自然资源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真实准确反映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现状及利用情况,以及对地质勘查、地质灾害、生态修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等内容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实施统计监督。
《办法》明确,自治区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综合统计由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业统计由内设业务部门负责,实行“逐级上报、同级汇交”的工作制度。同时,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内设业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了具体划分。
《办法》规定,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获取方式主要有资源调查、行政记录、联网直报、逐级上报和同级汇交。将通过加强源头控制、严格审核、完善统计流程和强化技术校核,推进建立自治区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办法》强调,自治区自然资源综合统计数据由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公布,专业统计数据依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依规公布。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凡有统计弄虚作假行为,视为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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