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生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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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审批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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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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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生态环境部 |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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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以及Ⅱ类射线装置中X射线机、中子发生器的单位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颁发。 |
1.制定出台有关技术导则、操作标准、技术程序,进一步规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及监管工作。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
173 |
生态环境部 |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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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并公开结果。3.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有关经营活动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将违规经营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
174 |
生态环境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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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对失信主体强化信用约束,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177 |
生态环境部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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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建设项目行业特征表实现有关信息系统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有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和未按证排污行为。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多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各地区、各部门共享,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