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意见》要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对企业违法失信的可能性进行研判,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类,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目的是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
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方面,《意见》规定,一是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方式。二是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市场监管系统各专业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三是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参考分类结果,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监管。四是鼓励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记者 鲁元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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