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优化了保障内容,健全残疾退役军人“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明确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享受相应医疗救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不同医疗机构的就医优待。
办法对拓展优待范围作出规定,明确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优先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办法规定明确资金投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强调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减轻基层压力;中央财政按规定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为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办法规范了享受程序。明确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补助、旧伤复发解决医疗费用等工作程序,要求各地推动医疗费用"一站式"费用结算,进一步提高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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