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系统谋划、稳步推进,支持创新、鼓励探索的原则,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化利用、价值化补偿、市场化交易为重点,加快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多元化实现路径,着力构建绿水青山、冰天雪地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体系,努力打造具有新疆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初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府考核评估机制初步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利益导向机制基本形成,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能力增强。到2035年,全面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成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
二、开展生态产品调查监测
(三)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自然保护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湿地以及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自治区全部国土空间内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做好与全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衔接,完成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信息数据库建设,开展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自治区林草局)
(四)建立生态产品信息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立全区农业资源环境生态监测预警体系、湿地资源监测网络体系,实现实时监测和数据共享。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统一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开展精细化气候资源普查,编制全区气候资源区划。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建立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探索建立全区生态产品动态监测制度,搭建生态产品信息数据共享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林草局、新疆气象局)
三、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评估
(五)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机制。围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自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价,以及探索研究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路径,积极参与国家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的研究。适时开展全区生态产品总值(GEP)定期核算,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发布。(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林草局)
(六)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机制。探索制定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研究建立体现市场供需关系的生态产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培育区域性生态产品价值第三方评估机构。探索在编制各类规划和实施工程项目建设时,结合生态产品实物量和价值核算结果采取必要的补偿措施,确保生态产品保值增值。探索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营开发融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等方面的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统计局)
四、加快推进生态产品产业化利用
(七)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大力推动绿色循环农业发展,积极发展生态型畜牧业,探索采取人放天养、自繁自养等原生态模式发展水产养殖,努力打造一批绿色有机农产品供应基地。扎实推动林下经济和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突出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推进林果业标准化生产、产加销一体化发展。深入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加大对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林业等领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商务厅)
(八)发展绿色低碳工业。严格能耗双控制度,落实能耗强度下降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持续提高工业领域能效水平。加大碳达峰碳中和推进力度,支持以节碳、碳减排、碳利用为主的产业和改造项目的发展。严格执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落实环境准入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推动工业绿色转型,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筑,鼓励建材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尾矿废石、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利用城市周边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示范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九)发展生态文化旅游。加快旅游与文化、体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依托天山世界自然遗产资源,开发生态旅游产品,逐步形成生态自驾游产品、生态康养推动旅游产品、生态度假休闲旅游产品、生态科普研学旅游产品等生态旅游体系,推动创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建立一批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加快做精乡村休闲旅游业,围绕打造“新疆是个好地方”文旅融合品牌,加快建设一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休闲农业精品农庄、“春赏花”“夏纳凉”“秋采摘”“冬戏雪”精品路线。加大推进冰雪旅游力度。充分挖掘工业遗产活化利用的文化旅游价值,进一步加大国家级工业遗产的申报力度,加快制定新疆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两个认定办法,全面开展自治区级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的认定工作,推动我区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文旅厅、工信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体育局)
(十)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增值。鼓励我区特色生态产品生产企业积极申请“新疆品质”认证,助推我区特色生态产品提质增效。落实国家生态产品认证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生态产品认证。鼓励和引导生态产品认证机构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认证结果的互认互信,积极推动我区生态产品“走出去”。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健全生态产品交易流通全过程监督体系,推进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实现生态产品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查。培育知名特色品牌,推介一批乡村特色产品和能工巧匠,宣传一批乡村特色产业知名品牌,打造“乡字号”“土字号”特色产业“金字招牌”。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权益挂钩,对开展荒山荒地、黑臭水体、荒漠化和沙化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前提下,允许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获取收益。鼓励实行村集体、农民入股分红模式,保障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的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收益。对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的地区,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必要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文旅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
五、积极推进生态产品保护补偿
(十一)完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优化调整生态补偿范围。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自治区森林、湿地等生态补偿制度。探索通过发行企业生态债券、设立产业基金和社会捐助等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通过设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生态公益岗位等方式,对主要提供生态产品地区的居民实施生态补偿。(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草局)
(十二)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按照自愿协商原则,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产品实物量及质量等因素,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积极落实《自治区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在白杨河和布克河流域、开都河—孔雀河(博斯腾湖)流域、艾比湖流域、塔里木河流域、喀什噶尔河流域、和田河流域等6个流域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探索异地开发补偿模式,在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之间相互建立合作园区,健全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十三)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由试行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推动案例实践量质提升,同时持续探索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专项技术规范的研究工作,探索建立土地、矿产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
六、开展生态产品市场交易
(十四)推进生态产品供需精准对接。依托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等平台,举办生态产品推介活动,组织开展生态产品线上云交易、云招商,推进生态产品供给方与需求方、资源方与投资方高效对接。组织农产品经营主体参加新疆农产品北京交易会、新疆名优特农产品上海交易会等各类展示展销会。加快培育主食加工业主体,积极推广餐店自供、门店直供、团餐服务、旅行专供、代工生产、配料加工等“中央厨房”模式。加强和规范平台管理,发挥电商平台资源、渠道优势,推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便捷的渠道和方式开展交易,推动线上线下资源、渠道深度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十五)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加大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力度,降低碳排放强度。引导重点排放单位逐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等体系,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意识。落实全国碳市场安排部署,引导电力行业重点排放企业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全面推行林长制,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组织开展碳汇项目申报,推动林草碳汇等项目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草碳汇项目建设,在碳中和行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设培育以排污单位为主体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稳步推进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等自然资源权益交易,积极推进用能权、排污权、取水许可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引导和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稳妥推进宅基地等“三权分置”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林草局、水利厅)
七、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
(十六)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考核机制。推动落实在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取消经济发展类指标考核,重点考核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环境质量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等方面指标;适时对其他主体功能区实行经济发展和生态产品价值“双考核”。推动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组织开展对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的专项审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自治区林草局)
(十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导向机制。探索构建覆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生态积分体系,根据积分情况提供生态产品优惠服务和金融服务。引导各地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建立生态公益基金,合力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落实国家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要求,严把项目用地准入关。以旅游兴疆战略为基础,依托工业遗产、传统村落、酒庄、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项目资源,探索存量资源改革创新,盘活旅游资源,提升文化和生态旅游经营开发价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适时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加大对交通、供电、供水、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旅游业用地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文旅厅、交通运输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
(十八)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取水许可权和林权等使用权抵押、产品订单抵押等绿色信贷业务,探索“生态资产权益抵押+项目贷”模式,支持生态环境提升及绿色产业发展。支持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绿色债评估认证。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的金融授信支持力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探索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和模式。充分发挥自治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领导小组成员作用,组织开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评价和绿色信贷业绩监管定性评价。(责任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自治区财政厅)
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意义,主动担当作为,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精准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形成协同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整体合力。
(二十)开展试点示范建设。积极推荐具备条件的市、县申报开展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促其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供需精准对接、可持续经营开发、保护补偿、评估考核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尽早发挥示范引领效应。支持各地(州、市)因地制宜开展各类形式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努力打造一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示范基地。
(二十一)强化智力支撑。加强生态产品技术的研发推广力度。依托区内科研平台,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高端智库,支持组建自治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中心。推动应用数字技术,为生态产品信息普查、价值评估、市场交易、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十二)抓好宣传引导。加大对典型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成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参与者、推广者和受益者。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加大生态产品宣传推介力度,提升生态产品的社会关注度,为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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