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和田地委、行署批准的《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5号)和和田市委办公室、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市党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和田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和田市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代拟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负责监督实施。负责拟定年度及阶段性城区综合性管理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牵头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三)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
(四)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养护管理;组织编制城区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查和审批市政设施使用及市政道路挖掘等行政许可项目;负责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使用、挖掘、侵占、破坏市政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监管;负责对私自占用(含临时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和在公用设施上私搭乱建行为的监管。
(五)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市貌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相关管理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统筹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行动。
(六)负责统筹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七)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等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生活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弃物的运输、消纳的监管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处置等企业的监管。
(九)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拟定相关管理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区园林绿化景观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审批;负责对城区未经批准破坏城市园林绿地及附属设施,不按批准要求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行为的监管;负责权限内的城市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
(十)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设置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
(十一)负责城区城市公共照明、路灯管理及亮化的监管和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社会单位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区广场、户外公共场所等运行养护管理。
(十三)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及综合考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工作。
(十四)负责查处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指导和督察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及属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七)完成和田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址:和田市塔乃依南路329号
联系方式:0903-206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