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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发布时间:2022-05-26 17:19   浏览次数:2264次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和田地委、行署批准的《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5)和和田市委办公室、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市党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和田市林业和草原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和田市自然资源局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和田市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执行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负责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执行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负责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和田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执行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和田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址:和田市和墨路158号
          联系方式:0903-205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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