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和田地委、行署批准的《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5号)和和田市委办公室、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市党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和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和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实施精确识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
(二)拟定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组织开展扶贫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各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五)负责指导贫困人口培训、职业教育、就业和劳动力转移工作。
(六)对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责调整,将原承担的移民管理工作,统一调整为“承担水库移民管理相关工作”。
(七)完成和田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903-2519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