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和田地委、行署批准的《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5号)和和田市委办公室、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市党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和田市医疗保障局是和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和田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
(二)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和田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903-251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