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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6 17:34   浏览次数:3099次   【字体:


第一条根据和田地委、行署批准的《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5号)和和田市委办公室、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市党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田市审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和田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市审计工作计划,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市委和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负责处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四条和田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实施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市政府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市政府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自治区、地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委、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负责研究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和田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903-251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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