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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6 17:39 浏览次数:
40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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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和田地委、行署批准的《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5号)和和田市委办公室、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市党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和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和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发挥退役军人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落实退役军人留疆安置优惠优待政策;促进退役军人留疆,奉献基层;配合做好招录退役士兵充实乡镇(街道)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国、自治区、地区和市级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和田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903-205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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