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和田地委、行署批准的《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5号)和和田市委办公室、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市党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和田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和田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文物事业和旅游事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文物事业和旅游事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及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及体育措施。
(二)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物事业、广电事业、体育事业和产业及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实施“文化和旅游+”,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的重大工程,规划、指导和监管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指导管理和田市广播电视宣传、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广播电视艺术、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保护、挖掘和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引导、扶持广播电视优秀作品和各门类文化艺术精品的创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确保正确的广播电视宣传和艺术创作发展方向。依法负责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的公共服务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组织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七)指导协调社会文化事业和少年儿童艺术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审核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服务机构的资质。
(八)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拟定和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普及工作;指导和管理和田市文物和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承担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工作。
(九)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监管,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对查缴的涉嫌非法出版物和有关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出版形式鉴定。
(十四)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少数民族和欠发达贫困区域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五)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七)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八)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九)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执行行业技术标准,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二十)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指导和田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类社会团体工作。
(二十二)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监督管理。
(二十三)指导管理竞技体育和群众性体育工作。组织承办各类综合性体育竞赛。管理体育系统及民间的体育交流活动。负责做好体育涉外活动管理工作。
(二十四)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二十五)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六)配合好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二十七)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八)职能转变。加强组织推进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广播电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加强推进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加强广播电视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广播电视走出去工作。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十九)完成和田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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