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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农业农村局(和田市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6 17:45   浏览次数:4856次   【字体:


第一条根据和田地委、行署批准的《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5号)和和田市委办公室、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市党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田市农业农村局是和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畜牧兽医局牌子。

第三条和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和田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三农”和畜牧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和畜牧兽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级“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研究。

(二)贯彻执行畜牧业、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饲料饲草业、畜禽屠宰行业政策,拟订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畜牧业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投资项目需求和财政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畜牧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五)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贯彻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七)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禽管理及良种推广利用、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牧设施装备现代化。

(八)指导饲草良种体系建设、饲草生产加工流通、草牧业转型升级、农牧交错带产业结构调整。

(九)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十)负责种植业、地方国有农场、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兽药及兽医器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本级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五)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自治区和地区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六)拟订畜牧业、兽医器械行业、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饲料饲草业、畜禽屠宰行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畜牧业、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饲料饲草业、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动物疫病防治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监督指导动物疫情扑灭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应急管理。

(十九)负责兽医医政监督管理,负责兽医相关人员、中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承担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负责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动物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

(二十一)实施兽医生物制品、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管理。

(二十二)承担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性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四)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二十五)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自治区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自治区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订,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二十六)提出畜牧兽医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设,负责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负责组织畜牧行业科技培训。

(二十七)组织畜禽养殖、屠宰、饲料饲草生产等牧情调度,承担畜牧业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二十八)完成和田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903-252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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