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和田地委、行署批准的《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5号)和和田市委办公室、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市党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和田市水利局是和田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和田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拟定水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重大水资源发展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用水总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组织拟定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定节约用水规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境内的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七)组织、指导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水库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八)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九)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地下水及机电井的管理、安全运行及机电井的建设,地下水的统一计划、开发、利用、做到采补平衡。
(十二)指导农村水能源开发。对水利、水电、水产综合经营实行行业管理;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小电网和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三)完成和田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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