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和田地委、行署批准的《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5号)和和田市委办公室、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市党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和田市民政局是和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和田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执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三)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法规草案、政策;承担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监督责任;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政策和标准;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负责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
(六)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婚姻登记。
(七)贯彻落实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八)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保护政策和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承办涉外儿童收养。
(九)贯彻落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标准;指导救助管理和机构建设工作。
(十)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政策和标准;指导社会捐助,监管慈善行为;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十一)贯彻落实残障福利发展政策和标准;负责残障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指导民政职责范围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社会工作政策和职业规范,负责社会人才工作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 完成和田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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