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请事项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和田地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地财社字〔2019〕101号)。 二、享受对象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对就业困难人员在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补贴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仅在企业就业人员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4.和田市就业困难人员审请认定表。
5.企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负责人:迪丽拜尔 联系方式:2518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