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贯彻落实“减证便民”工作措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要求,现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进行更新。取消5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申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所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所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所需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所需提交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所需提交的“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6月10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新工信规〔2021〕6号)文件,已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名称修改为“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新增2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申请“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所需提交的“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所需提交的“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现将更新后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示。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