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在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文件涉及的临时用地审批权限进行了细化,是该厅首次出台文件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
《通知》明确,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有关规定;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定。临时用地应科学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使用范围批准和使用临时用地,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审批和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建设永久建筑设施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不得再下放或委托临时用地审批权。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标注“临时”字样。
《通知》强调,根据临时用地的不同类型,对临时用地合同的签订主体进行细化。要依法保障相关权利人权益,临时用地合同应当载明位置、四至范围、用途等10项内容;临时用地补偿费由使用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强化土地复垦监督管理,严格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加强土地复垦资金监管。采取“谁审批临时用地、谁审查复垦方案、谁组织复垦验收”的方式,做到权责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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