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关于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试行)》当日印发,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适用告知承诺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
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换发的;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经自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一个换证周期内,根据《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信用等级有两年被评定为C级及C级以下的;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该申请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处处长胡军介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精简审批材料,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大大缩短审批时间。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依据是我区将对300余家药品经营企业实行的信用监管,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为A、B、C、D共4级,根据年度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A级企业实行低频率监管,对B级企业实行适度频率监管,对C级企业实行较高频率监管,对D级企业实行高频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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