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药监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该局印发了《关于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试行)》,决定对全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适用告知承诺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该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
“实现‘告知承诺制’后,行政审批服务改为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和全程服务转变,进一步提升了办事群众的获得感。”自治区药监局行政许可审批处处长胡军说,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90天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据介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换发的;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经自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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