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21年,全区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1458件,各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8件,公安机关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犯罪刑事案件421起,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专利行政案件901件、商标行政案件285件,乌鲁木齐海关查获侵权案件147起。此外,对收缴的食品、药品、烟酒、盗版书籍、服装等货值共计1866.5万余元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统一销毁。
案例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啤酒案
2021年4月12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举报,在内地多省市发现与乌苏啤酒标识、包装、装潢极为近似的仿冒产品,极易让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汇报,请求派专人赴内地相关省市协助调查取证。经总局协调,内地多省市进行了立案调查。其中,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仿冒乌苏啤酒产品2132箱,责令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仿冒乌苏啤酒产品的侵权行为,没收仿冒产品25560瓶,并处以8万元罚款;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仿冒乌苏啤酒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处以6万元罚款。
案例二销售侵权商品案
2021年4月2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存放销售的伊力老窖、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海之蓝、梦之蓝(梦6、梦3)和国窖1573酒与正品不符。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该烟酒商行共购进上述侵权商品252瓶,涉案金额为260290元,已涉嫌犯罪。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侵犯“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21年4月27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巴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对库尔勒某包装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5000个未经巴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许可的标有“仙牌库尔勒香梨”的包装纸箱,货值15000元。
经调查,该批货物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案例四汽车挡风玻璃商标侵权案
2021年6月8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哈密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分局依法对哈密市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该公司销售和库存待售的1963片汽车挡风玻璃侵犯了宝马、奔驰、本田等8个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为278.1万元。该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犯罪,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通用橡套软电缆案
2021年7月27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哈密市5家电缆经销商所售电缆均无法提供检验报告、3C认证证书。
经鉴定,涉案电缆均属侵犯河北某电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涉案电缆均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电线电缆商行销售,销售金额为85755元。
该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侵犯“郎酒”“习酒”商标权案
2021年3月,哈密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根据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立案侦查宋某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郎酒15918瓶、习酒1188瓶。
侦查期间,专案组民警跨省转战贵州、四川、广西、河南4个省,抓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犯罪嫌疑人6人,捣毁制售假酒窝点1处,查获假冒成品白酒4500余瓶、半成品白酒1500余瓶、未灌装的基酒1吨左右。
经鉴定,本案扣押、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白酒价值约2100万余元。
案例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案
2021年4月,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局根据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移交线索,立案侦查霍尔果斯市“4·2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查获136件硬中华(出口版)、160件芙蓉王(出口版)、143件利群(出口版),共计21950条,价值606.1万元。
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卷烟劣质,公安机关依法侦办。
案例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权畜牧用盐案
2021年7月,塔城地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侦办了一起销售假冒品牌畜牧用盐案,犯罪嫌疑人马某、亚某等人将私自挖的原盐分装在假冒畜牧盐编织袋内,以每袋16元的价格销往全疆各地。
截至2021年底,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捣毁制假窝点3处,查获假冒某品牌畜牧用盐20余吨,涉案总价值130万余元。
案例九侵犯“YAMAHA”商标权案
2021年7月6日,江门某公司委托乌鲁木齐某公司向乌昌海关申报出口王野牌150CC摩托车14辆,无品牌150CC摩托车26辆,由霍尔果斯出口。
经现场清点核实,申报的货物中实际装载王野牌150CC摩托车14辆,标有“CQYAMAHA”商标标识200CC摩托车26辆,其中,26辆摩托车涉嫌侵犯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YAMAHA”商标标识,侵权货物价值10.2万元。
经调查,该批货物为侵权产品,乌昌海关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华美一号”玉米杂交种子侵权案
2021年某种业有限公司向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投诉,塔城地区沙湾市东湾镇有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非法生产繁育该公司“华美一号”杂交玉米种子。
经沙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核查,侵权当事人在沙湾市东湾镇繁育制种“华美一号”杂交玉米种子,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涉案面积59.15亩。
沙湾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某种业有限公司与侵权当事人进行了对接,双方协商同意后,侵权当事人将59.15亩侵权玉米全部机械粉碎成青贮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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