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自治区财政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市场主体发展。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精准落实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2021年出台的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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