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出台《兵地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实施办法》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主体性质,设置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对涉及偷排偷放、“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数据造假等10类424种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因素、裁量基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
《实施办法》对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对“同案不同罚”“同错不同罚”以及滥用裁量权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形,推动裁量基准制度全面落实。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实现了兵地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推动兵地区域共同治理,促进兵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规范、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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