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和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三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THTSFSCG(2022CS)010
项目名称:2022年和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三次)
二、中标(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2022年和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三次) 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104团西山西街465联合服务办公楼2栋1层2号 682560.00元
三、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 称:2022年和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三次)
服务范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采购 711 批次抽样检测,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养老福利机构食堂 206 批次,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 94 批次,食用产品 411 批次。
服务要求:
监督抽检依据:
抽样和检测等工作的实施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5 号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 年版)》《其他餐饮食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 年版)》进行抽样检验,具体检验项目。
工作要求:
(一)本次监督抽检任务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5 号令)、《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 年版)》、《其他餐饮食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 年版)》执行;承检机构抽样过程应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抽样量必须满足检验用量,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严格按照抽样方法进行抽取样品,所抽取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检验工作必须真实、准确、科学。若抽样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导致抽样批次不能满足抽样要求的,及时上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本次监督抽检的产品要尽量全部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等经营场所,对各类学校、托幼、养老、福利等机构食堂实行抽检全覆盖。
(三)本次监督抽检的编号规则:
(1)餐饮食品编号格式为:任务类型(XC)+ 年份(22)+和田市行政区划代码(653201)+承检机构编号(四位)+流水号(五位)。
(2)食用农产品编号格式为:NCP+年份(22)+和田市行政区划代码(653201)+承检机构编号(四位)+流水号(五位)。
(四)本次监督抽检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接收馈赠和提供技术服务。抽样单位应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能、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抽样人员必须与检测人员分离,承检机构必须对本单位参与抽样的人员进行抽样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2022 年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委托书》(复印件)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抽样过程要保存影像资料。
(五)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要求,将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有关检验报告及时上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将相关抽检数据提交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 24 小时之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报告和田市局的同时上报地区局,并抄送自治区局。
(六)承检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监督抽检结果真实、客观和准确;为保证监督执法的有效性,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对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必须进行复核;不得瞒报、谎报、漏保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七)本次监督抽检监测数据、原始记录、问题样品报告及处置等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承检机构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及用于发表论文。严禁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承检机构应在抽检工作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本次监督抽检监测数据及结果分析报告。
服务时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四、评审专家名单:曹波(组长)、雷寿英、陈冬梅、阿不力孜、罗一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差额累积法计算:100万以下*1.5%;(100万-500万)*1.1%;(500万-1000万)*0.8%。
2、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0238.40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17号
联系方式:0903-25112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新疆天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滨河路8号
联系方式:0903-2033044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刘敏
监督投诉电话:0903-2512012
附件:答疑澄清文件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