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漠公园是以荒漠景观为主体,以保护荒漠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为核心,合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开展生态保护及植被恢复、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办法规定,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在地域上不得与国家已批准设立的其他保护区域重叠或者交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沙漠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申报国家沙漠公园的基本条件包括:所在区域的荒漠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或者防沙治沙生态区位重要;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公顷,公园中沙化土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总面积的60%以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无争议,四至清晰,相关权利人无不同意见,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土地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为主;区域内水资源能够保证国家沙漠公园生态和其他用水需求;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美学价值。国家沙漠公园原则上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建设,采取“准入—退出”机制。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地区,可以向国家林草局申请建立国家沙漠公园。
办法要求,国家沙漠公园使用统一标识和命名,主要包括生态保育区、宣教展示区、沙漠体验区、管理服务区,发挥保护、科研、宣教和游憩等生态公益功能。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要与所在地主体功能区规划、防沙治沙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同时着力提高公众防沙治沙和生态保护意识,鼓励国家沙漠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禁止开展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大型楼堂馆所、工业开发、农业开发等建设项目,禁止直接排放或者堆放未经处理或者超标准的生活污水、废水、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禁止其他破坏或者有损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活动。(刘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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