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城镇职工符合慢性病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慢性病医疗保障待遇。2021年3月24日将慢性病办理权限下放至二级及以上人民医院。即:
1)报销标准:在《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个人承担20%。
2)病种范围及统筹年度内限额标准为:⑴肺源性心脏病3000元;⑵慢性支气管炎3000元;⑶高血压病II期以上(含II期)4500元;⑷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6000元;⑸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4000元;⑹糖尿病5500元;⑺精神病3500元;⑻肝硬化4000元;⑼慢性活动性肝炎3500元;⑽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4000元;⑾癫痫4000元;⑿糖尿病并发症3500元;⒀慢性肾炎4000元;⒁肾病综合症4800元;⒂慢性肾功能衰竭9000元;⒃恶性肿瘤9000元;⒄苯丙酮尿症9000元;⒅白血病9000元;(19)前列腺炎3500元;(20)类风湿性关节炎4000元;(21)甲状腺功能亢进2500元;(22)甲状腺功能减退2500元;(23)帕金森功能减退1500元;(24)重症肌无力2500元;(25)阿尔茨海默综合症(老年性痴呆)7500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1).门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慢性活动性肝炎门诊干扰素治疗、苯丙酮尿症、白血病。
2).享受待遇范围:对于达到5种门诊大病诊断标准的参保职工患者,经专家审核、公示通过,既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3).待遇标准:符合门诊大病药品、诊疗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内的按照85%的比例报销;超过5万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充医保基金中按住院费用报销政策的相应比例报销。
4).批准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参保职工患者,可同时享受职工门诊大病和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两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