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商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改善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促进商务行政执法公正、公开,使商务行政执法公开事项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地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和田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地区商务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当以和田市人民政府网等平台为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所有行政执法信息。
局各执法机构负责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并督导落实,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范围:
(一)执法主体信息。公开和田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各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事项等;
(二)执法依据。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程序。公开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四)执法监督。公开局机关监督的方式、途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按照责任分工,梳理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内容,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操作流程、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内容,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梳理执法人员名单,在和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地区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执法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对外公开;对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执法机构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在市法制办建设的行政执法信息网站公示,也要在和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和田市政务服务网对外公示。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要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二)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案件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多个处室的,负责公开审核的机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处室(单位)进行沟通。
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未履行批准程序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开的形式包括:
(一)执法文件;
(二)利用和田市人民政府网等平台进行公示;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四)设立咨询窗口、平台;
(五)印制宣传册;
(六)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七)设立电子屏幕、服务大厅电子查询设备;
(八)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基本程序是:
(一)执法机构提交应公开的信息内容,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内容是否合法、准确,内容合法后由执法机构对外公开。局办公室负责执法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
(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承办处室负责做好记录,并经依法审核后予以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告知其途径;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执法机构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和田市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栏目,查询商务机关的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时,应当履行审核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姓名、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