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机关干部依法行政,提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增强廉洁勤政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过错或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和田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设立投诉举报受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投诉举报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 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打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
第五条 和田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投诉举报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地点。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过错或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局办公室应予受理。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受理人员要根据投诉内容登记、分类、编号、明确承办人员、协办科室、办理时限;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者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科室、个人。
(三)一般性政策问题当场解答;简单问题的投诉7日内办结;复杂问题的投诉30日内办结;特别复杂问题的投诉90日内办结。
(四)对当事人属真实姓名的投诉举报,应当在办结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有详细书面记录。
(五)当事人投诉内容涉及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裁定不服的,办理程序、时限服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投诉举报领导小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领导小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科室或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科室或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九条 投诉举报领导小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科室或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乱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和田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投诉举报工作小组负责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的监督。
(一)在办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工作人员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给予告诫。
(二)在办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
(三)在办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工作人员循私枉法、以权谋私、严重侵害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举报电话:0903-7825711
举报地点:和田市杭州大道2号,和田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