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和田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0日
和田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其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简称“五公开”),以及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确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承办本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和处理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三)负责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和管理,审查和在网站上规范发布政府信息,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网站的监督和指导;
(四)确定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
(五)负责督促、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及时、准确、有效、全面回应政务舆情;
(六)负责政策性文件及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八)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机关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二)按规定程序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起草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四)维护和管理本机关政务公开网站;
(五)负责处理本机关政务舆情回应事务;
(六)负责本机关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主动做好“五公开”,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应当自事项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报、新闻媒体、政务大厅、便民手册、档案馆等方式公开。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实行决策预公开制度、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七条 重大决策作出前,有关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发布政策性文件(含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政策解读,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
(二)涉及范围、执行标准;
(三)政策中的关键词诠释、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材料等实行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九条 以政府名义印发政策性文件(含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政策解读。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和征求意见情况;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审核,上报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第十条 以部门名义印发政策性文件(含规范性文件)的,发文部门负责政策解读工作,起草机构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发文部门或联合发文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在网站、论坛或相关媒体出现的一般性政务舆情,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后24小时内进行回复;
涉及到媒体及市民关注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面广的回复内容,经宣传部门(网信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要求回应的,在48小时内经本机关集体审定后回应。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电传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告知获得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到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不得转送;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第三方信息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及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行政机关会议纪要、公文流转呈批材料等机关内部工作秘密;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六)涉及公民的人事档案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本级政府同意,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
(一)未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限及方式及时回应政务舆情的;
(三)作出重大决策时未同时进行政策解读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六)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违规转送申请材料,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