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1]5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的规定,为确保有关土地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新疆优势产业和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你区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对于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团场),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你区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
三、在你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根据对口支援新疆的工作安排,上述土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五、请你区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