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法税〔20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国税局、地税局,米东新区地税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要求,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中“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知中所称自治区纺织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 % 以上(含70%)的纺织企业。纺织企业和纺织工业分类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 自2011年起,自治区纺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8〕92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给予贴息资金补助。新办纺织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9〕51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根据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预计实现利税情况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总额度不少于2000万元。
第四条 棉纱出疆补贴规定如下:
(一)补贴品种:自治区财政补贴品种确定为自治区棉纺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棉纱、棉/粘混纺纱线、粘胶纯纺纱线。
(二)补贴标准:自治区棉纺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纱,每吨给予200元出疆运输费用补贴;32支以下的纱,每吨给予100元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三)补贴申报:自治区棉纺企业开具在内地销售产品的增值税票时,必须在“规格型号”一栏注明纺纱支数。自治区棉纺企业按照财建[2009]561号、财建[2010]310号规定申报出疆棉纱运输费用补贴时,按增值税票“规格型号”注明的纺纱支数分别汇总《 年新疆棉纺企业出疆棉纱运输费用补贴申请明细表》(32支以上、32支以下),相关单据及凭证的审核要求仍按财建[2009]561号、财建[2010]310号规定报送。
(四)申报时间:自治区棉纺企业申报出疆棉纱运输费用补贴时间仍按照财建[2009]561号规定执行。
(五)补贴拨付:财政部对我区申报的出疆棉纱运输费用补贴审定并下达我区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定的棉纱出疆数量及企业申报材料区分32支以上(含32支)、32支以下出疆数量,计算补贴金额并及时拨付相关企业。
第五条 根据通知第三条“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符合以下认定条件的纺织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认定申请。
(一)认定条件
1、重大技术改造。列入自治区技改投资导向计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生产成本和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的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
2、扩大规模。当年新增产能占原有产能30 %的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
3、生产工艺创新。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获得国家专利的项目、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新产品项目、新技术项目并已投入实际生产使用的,均可申报。
4、延伸产业链。在现有生产和产品品种基础上,进行下游深加工延伸产业链的新、扩、改建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
(二)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纺织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提出认定申请。
1、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上报自治区认定。认定材料报自治区纺织行办初审后,组织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纺织行办共同审核认定(兵团企业由兵团财务和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认定)。
2、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上报税务登记地的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认定材料报经贸部门初审后,由财政、国税、地税、经贸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兵团企业由兵团财务和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认定),认定后,报自治区纺织行办备案。
认定通过的企业,由认定部门联合发文公布,自认定确认的项目完工年度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3、认定申报,见附件2、附件3。
第六条 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自治区境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现有企业和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 新办企业,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符合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二)营业收入明细表;
(三)审核认定部门的认定文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纺织企业必须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及凭证,对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财政补贴外,取消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对于骗取减免税资格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纺织企业和纺织工业分类
2、纺织企业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申请表
3、申报企业需提供材料(一式三份)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
纺织企业和纺织工业分类
纺织企业:用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进行纺纱、织布、染色整理以及服装、家用及装饰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和化纤用浆粕、化学纤维等加工生产的企业。
纺织工业分类
一、纺织业
(一)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加工
1、棉、化纤纺织加工:包括棉纱 、混纺纱、纯化纤纱、棉网(或棉片);线(棉线、混纺线、纯化纤线);棉布、混纺交织布、化纤布、色织坯布;以及与上述产品生产活动相联系的精炼、漂白、染色、印花、轧光、起绒、缩水、树脂整理、防蛀、阻燃等工序的小整理加工的生产。
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主要包括印染布(各类品种的漂白布、染色布、印花布以及手工印花布、印染帆布、漂白药纱布等);大整理色织布(印染工艺全过程的棉色织布、混纺色织布、纯化纤色织布)的生产。
(二)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1、毛条加工:包括纯毛毛条、混纺毛条、纯化纤毛条,以及各类品种的精梳毛条、半精梳毛条的生产。2、毛纺织:主要包括毛纱(精梳毛纱、粗梳毛纱、半精梳毛纱)。 按原料可分为纯毛纱(包括羊毛、羊绒、兔毛、驼毛等)、混纺毛纱、纯化纤毛纱;毛织品(即呢绒,包括精梳毛织品、粗梳毛织品、长毛绒、驼绒以及其它半精梳毛织品等;绒线(毛线,包括:粗绒线、细绒线、针织绒线),按原料和生产工艺又分为纯毛绒线、毛混纺绒线、纯化纤绒线和精梳绒线、粗梳绒线等;以及与上述产品生产活动相联系的毛纺织染整或印染有关工序整理加工的生产。
3、毛染整精加工:包括毛纱染整(纯毛毛纱、毛混纺纱、纯化纤毛纱等);呢绒染整(纯毛织品、毛混纺交织品、纯化纤毛织品等);毛线染整(纯毛毛线、混纺毛线、纯化纤毛线)的生产。
(三)麻纺织及印染加工
1、麻纺织:包括苎麻纱、苎麻纱线、苎麻布(含土纺夏布、苎麻帆布、苎麻色织布等)、苎麻混纺交织布;麻下脚料纤维的加工、亚麻纱、亚麻纱线、亚麻布(含亚麻帆布、亚麻色织布等)、亚麻混纺交织布;大麻及其他麻纱、线、麻布。
2、染整加工:与上述产品生产活动相联系的麻纺织染整或印染有关工序的整理加工。
(四)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1、缫丝加工:包括桑蚕丝(含白厂丝、双宫丝、桑柞混缫丝等);柞蚕丝;绢纺丝(含桑绢丝、柞绢丝、混纺绢丝等);丝(含桑蚕丝、柞蚕丝等);以及与上述产品生产活动相联系的丝纺染色或染整有关工序的整理加工。
2、绢纺和丝织加工:包括桑蚕丝及其交织品[含纯桑蚕丝织品(真丝绸)、桑蚕丝交织品];柞蚕丝及其交织品;绢(纺)丝及其交织品;人造丝(粘胶长丝)及其交织品;合纤丝(合成纤维长丝)及其交织品;丝线(含丝缝纫线);以及与上述产品生产活动相联系的炼白、染色、印花、缩水印染等工序的整理加工。
3、丝印染精加工:印染丝织品包括:炼白丝织品、染色丝织品、印花丝织品。
(五)纺织制成品制造
1、棉及化纤制品制造:包括毛巾类(面巾、枕巾、方巾、浴巾、地巾、包头巾、披头巾及在毛巾织机生产的不起毛的毛巾制成品);毛巾被(各种单、双人毛巾被及儿童毛巾被)。
床褥单类:床褥单(漂白、染色、印花以及提花、色织等床褥单);床罩(包括印花、绣花、嵌条、荷边、织锦、绉地、簇绒、衬棉等工艺床罩);被罩;枕套。
各式窗帘:用各种纺织面料(含羊绒、金丝绒、丝缎以及各种装饰布)缝制加工的,用以遮掩或装饰窗户的产品。
其它类:包括手帕、眼镜布、棉毯、棉被、枕头、桌布、线毯、绒毯,以及各种床上用品、装饰品、工艺品等棉及棉型化纤制品;还包括棉及化学纤维包装用袋、擦地布、擦碗布、抹布等各类擦拭用布、篷布、帐篷、遮阳帘、船帆、救生衣、安全带等纺织制成品。
2、毛制品制造:包括工业用呢(包括造纸用呢、纺织用呢、印刷用呢等);工业用毡;人造毛皮(以毛型化纤或其他纤维为原料,在长毛绒织机、针织园机或横机上生产的仿兽皮制品;毛毯:纯毛毛毯、混纺毛毯、纯化纤毛毯;围毯;羊毛地毯、机织地毯;各种床上用品、装饰品、工艺品等。
3、麻制品制造:包括麻袋(各种规格的黄、洋、青麻袋、麻聚烯烃交织袋等);各种麻凉席(含黄、洋、青麻、苎麻、亚麻、大麻等)、麻桌布等麻制品;各种床上用品、装饰品、麻制工艺品等。
4、丝制品制造:包括织绵、被面;丝织围巾、丝织领带、丝织披肩、丝巾等服装配套的丝制饰物;锦旗、旗帜、降落伞、各种边饰物(穗、带)等丝制品;各种床上用品、装饰品、工艺品等。
5、绳、索、缆的制造:包括绳、索、缆、合股小线等;用线、绳或索结成的网;渔用线、绳、网;索具、装卸吊索、配有金属的环绳、缆、网;船只护舷垫、卸货减震垫等制品。
6、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包括各种带(如鞋带、绦带、运输输送带、消防水带等);帘子布(指用高韧性棉纱线、化学纤维长丝生产的强力人造丝、锦纶丝和涤纶丝等);其它经处理或涂层的织物(描图布、硬麻布及类似的强化纺织物)。
7、无纺布制造:无纺布(也称非织造布)指以化学纤维为基本原料(主要是涤纶、腈纶、维纶、丙纶、粘胶纤维,也可用棉、毛、麻天然纤维的下脚料或再生纤维以及高科技用的碳素纤维、硼素纤维等)经化学粘合、热熔粘合、针刺、水刺、缝编高频等工艺制成。产品有树脂棉、粘合衬、医疗卫生材料、建筑工地织物、过滤材料、家具及装饰材料、农业用布、合成革基布及其它产业用材料等。
8、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包括制作卫生棉塞类编织原料或填料;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纱线软管;其他供技术用途的编织产品或物品:如造纸用的筛布、滤布、织物等。
(六)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的制造
1、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包括棉及棉型化纤针织坯布;棉针织大衣、西服套装、套裙、上衣等针织面料服装;棉毛类衫裤(各类针织棉毛内、外衣、T恤衫、棉毛长、短裤和棉毛背心等);绒布类衫裤(各类针织绒布内外衣、T恤衫、绒布长、短裤和绒布背心等);单面布类衫裤(各类针织单面布汗衫、T恤衫、长短裤和背心、三角裤等);乳罩、紧身衣裤、连裤袜,长统袜、短袜、手套等;经针织工艺加工制作的窗帘、台布、网眼蚊帐、棉及棉型化纤各种男、女、童、婴用的帽子。
2、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包括纯毛(指纯羊毛、羊绒、驼绒、兔毛等)、混纺或毛型化纤针织大衣、套装、针织衫、裤、背心等;毛连裤袜、长统袜及短袜等;针织或钩针编织的毛线手套、毛围巾、毛方巾、毛披肩、毛线帽等;
3、丝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包括丝针织衫裤、内衣内裤、背心、乳罩、丝针织睡衣、睡袍等。(既包括天然丝也包括化纤长丝)。
4、其他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包括上述未列明的其他针织品及编织品的制造(苎麻针织大衣、西服套装、西服套裙、上衣等麻针织面料服装、衫裤、亚麻针织衫裤、苎亚麻背心、袜子等)。
二、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一)纺织服装制造
1、大衣:(男女长短大衣、长短斗篷、带风帽的外衣、防风衣、防风短外衣);西服、西服套装,男女西服套服;便服套装;上衣,单件生产的上衣,阿拉伯大袍及各式男女短上衣。
2、裤子:单件生产的各类长短裤;裙、旗袍;衬衫,各式男女长短衬衫、各类保暖衬衫;睡衣裤(袍、裙)男女长短睡衣裤、睡衣裙、长短衬裙、睡袍、浴衣等;童装;运动服,单件和成套生产的体育运动时穿着的服装。
3、防寒服装:以化纤棉、丝棉、棉花、鸵绒、羊绒絮片、人造毛皮、针织棉等为填充物或内胎制作的各式服装;职业服、劳动保护服;少数民族服装,藏服、新疆少数民族服等;羽绒服等各种服装。
(二)纺织面料鞋的制造
包括各类纺织面料生产的圆口、紧口、五眼等形状的各式单、棉、男、女、童、布鞋、运动鞋、网球鞋、舞蹈鞋、绣花鞋、戏剧用鞋等。
(三)制帽
各类纺织面料生产的普通帽等。
三、化学纤维制造业
(一)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1、化纤浆粕制造:包括化纤棉绒浆粕,木浆粕和其它浆粕。(其它浆粕即由甘蔗、芦苇、芒草等天然纤维素制成的浆粕)。
2、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包括粘胶纤维(粘胶棉型短纤维、粘胶毛型短纤维、粘胶长丝)、醋酸纤维、铜氨纤维及烟用二醋酸丝束等。
(二)合成纤维制造
1、锦纶纤维制造:包括锦纶短纤维、锦纶长丝、锦纶综丝、锦纶高强、高磨纤维、异型纤维。
2、涤纶纤维制造:包括涤纶棉型短纤维、涤纶毛型短纤维,涤纶长丝、涤纶高强、高磨纤维、异型纤维。
3、腈纶纤维制造:包括腈纶棉型短纤维、腈纶毛型短纤维。
4、维纶纤维制造:包括维纶短纤维;维纶长丝。
5、其它合成纤维制造:包括丙纶短纤维、丙纶长丝;氯纶短纤维、氯纶长丝;氨纶纤维、腈氯纶及其它化学纤维加工;还包括单独加弹厂生产的锦纶弹力丝、涤纶加工丝、维纶牵切纱。
附件2:纺织企业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申请表
附件3:
申报企业需提供材料(一式三份)
一、纺织企业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申请表。
二、纺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创新、延伸产业链项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四、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