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2.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业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旅游项目中为观景提高便利的阳光台、栈道及毡房季节使用土地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不硬化地面,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关于保障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用地的意见》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1〕4号)规定
3.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4.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体经字〔2016〕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