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密集型企业条件:①在新疆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消费电子生产、鞋业、玩具、假发、箱包、帽子、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②企业稳定就业人数在50人(含)以上,其中20人(含)以上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③在所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1.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政策。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5000元/人的补贴标准分三年(第1年发放2000元、第2年发放1000元、第3年发放2000元)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
——《自治区支持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78号)
2.调整出疆运费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按照产品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通过国内航空运输的消费电子产品所产生的运费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输费用,并按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3.加大岗前培训补贴力度。按照“招工即补”要求,从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自治区职业培训系统开班审批之日起,岗前培训补贴每人2400元。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4.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临时补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纺织服装企业和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自治区对上述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个人保险部分给予补贴。按照以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的补贴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96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稳岗促就业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0〕212号)
5.加快基础设施和生产厂房建设。加快建设和完善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全面提升产业园区承载能力。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对南疆四地州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基础设施、标准厂房等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
6.降低新建企业投资成本。支持各地从事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和消费电子、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生产及相关配套产品生产企业,入驻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厂房,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费或低租金使用;入驻地方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标准广房,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以土地、厂房等生产要素参与长期合作。
——《印发关于加快承接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22〕31号)
7.降低产品出疆运输成本。自治区纺织服装和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疆内纺织服装企业和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企业生产加工产品给予出疆运费补贴。分南疆地区和北疆地区,按不同纱支、品种,对使用地产棉等纺织原料为主的纱线类产品补贴标准限定在每吨600-1000元,对布类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标准限定在每吨800-1100元。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印发关于加快承接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22〕31号)
8.保持低电价优势。实施全区纺织服装和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并给予0.03元/千瓦时财政补贴的政策。鼓励重点产业园区和重点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参与疆内电力市场化集中交易,对参与疆内电力市场化集中交易的企业仍享受0.03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印发关于加快承接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2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