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产业【201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产业基础不断巩固,资源优势逐步凸显,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精神,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快速发展,结合新疆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决策为新疆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提出新的任务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各项差别化产业政策;把握机遇,统筹谋划,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备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应充分认识到,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光荣任务,是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的共同责任。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是解决新疆一切问题的基础。必须坚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优势资源转化战略,更加注重资源的科学高效开发,更加注重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更加注重保护天山南北的生态环境,推动新疆产业跨越式、高效益、可持续发展,并实现发展成果切实惠及百姓和民生,切实改善和提高新疆备族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确立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
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跨越式发展总体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新疆集聚。到2O15年,实现新疆优势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提升,工业生产总值和通信服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到202O年,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能源、煤炭、石化、纺织等主导优势产业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经济优势全面惠及各族群众,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产业结构和工业基础。
(三)优先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坚持“挟优挟强〃的政策导向,发挥科技在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赋予新疆特色优势产业特殊的发展政策”优先发展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装各制造、轻工、纺织等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的产业。鼓励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
二、产业发展方向
(一)推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
支持新疆传统产业不断发展壮大,最大限度满足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物资需求和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新建工业项目要有利于结构调整升级,切忌低水平重复建设;现有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全面推动新疆传统产业跃上一个新台阶。
1.钢铁工业:以新疆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用钢需求为导向,立足本地区铁矿石保障能力,重点发展长材和板材等基础建设及机电装备制造业用钢品种。合理控制钢铁新增产能规模,优化产品结构。根据铁矿石分布、运输条件和市场需求等要素,科学规划钢铁产能布局。
2.有色金属工业:整合有色和稀有金属资源,将现有采选冶炼企业做大做强。综合开发利用多金属共生矿产资源,在资源集中地适当发展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有色冶炼项目。积极开展冶炼渣回收铟、铋等有价元素或其他综合利用项目。
3.化学工业:开展石油、天然气等优势资源就地精深加工,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优先在伊犁、准东等煤炭主产地发展煤制烯烃、乙二醇等现代煤化工项目。发挥钾盐资源优势,注重钾盐副产品综合利用。氯碱行业要向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提升资源使用效能。
4.建材工业:根据新疆建材工业的资源、市场状况,适度发展在内地产能过剩的水泥、平板玻璃等建设项目,但须采用先进的装备技术并达到相关规模要求:石材、陶瓷等大宗建材产品建设项目要根据运输半径及区域市场需求,达到经济规模要求。积极发展塑木、塑钢和节能高效的新型建材产品。
5.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矿山、石化、纺织、农用等机械设备。为保障“疆电东送”等重大项目建设,根据新疆骨干网架电压等级水平,适度发展交直流输变电设备和线缆制造项目。积极推动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生产,满足疆内及中亚市场对汽车产品的需求。
6.轻工业:立足新疆农林牧产品优势资源,发展以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和饮料制造业,提高原料综合利用和质量安全水平,推进食品产业链有序发展。面向本地及中亚市场,大力推动轻工日用品和民族特需产品生产。
7.纺织工业:加强与内地有实力的纺织企业集团合作,依托棉花基地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促进内地纺织加工能力向新疆转移,发挥内地纺织下游深加工和新疆纺织上游产业的互补优势,加快服装及纺织终端产品的发展,延长新疆纺织产业链,满足周边市场需求。
(二)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牢牢把握国家加快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的契机,结合新疆基础和实际,发展一批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新兴产业。提高风电技术装各水平,推进风电产业规模化发展。推动电子铝箔等新材料行业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形成优势和特色。提升雪莲等特色药材深加工水平,扩大维药产业规模,培育发展现代中药产业。加快 三网融合步伐,瞄准物联网、云计算等前沿技术,推动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
(三)加快提升通信服务和信息化水平
全面推进重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光纤、移动通信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为基础的立体宽带网络建设,提高全疆特别是南疆地区通信网络通达水平和电信普遍服务水平,满足各族群众的上网需求。强化新疆应急通信、网络与信息安全、无线电管理等方面的保障能力。加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作支持力度,建设若干示范工程和试验区。
三、主要政策措施
针对新疆产业基础、生态环境及跨越式发展的目标要求,对在新疆具有资源优势、新疆及周边地区有市场需求的行业,适当放宽准入限制。加大对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支持力度。主要政策措施:
(一)推动具备资源优势的产业按照适宜规模加快发展
对新疆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但准入门槛较高的行业,允许根据周边资源保障能力和市场需求状况,适当降低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规模要求,适度发展。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必须在统筹区域布局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
(二)优先支持新疆困难地区加快发展
把新疆困难地区(“困难地区”特指南疆三地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市,下同)作为产业布局和政策支持的重点,努力缩小新疆与内地、南疆与北疆的产业发展差距。对于部分现行政策未列入鼓励类以及部分其他地区限制发展的项目,如在新疆市场需求广阔、经济拉动作用明显、就业吸纳能力突出,鼓励新疆适度发展,或者允许新疆放宽限制条件。
(三)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
支持新疆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和国家两化融合试验区。支持新疆发展电子信息、软件等高技术产业,建设国家多语种软件过程研究中心。支持新疆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建设国家风电基地。加大对新疆资金支持力度,在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关闭小企业等专项资金安排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四)有条件地延缓淘汰部分难以替代的落后产能
支持新疆通过市场、价格、财税等手段加快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步伐,鼓励发展先进工艺和技术替代落后生产能力,短期难以完全替代的,允许参照相关淘汰期限要求延缓2至3年淘汰,但必须要妥善处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产业结构调整和延缓淘汰落后产能的关系。缓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节能及环保排放标准要求。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开展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
(五)制定重点产业发展目录
为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相关行业发展政策予以明确细化,特制定《新疆部分重点产业发展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提出的部分产业鼓励或允许建设的规模,是根据新疆区位、环境和产品配套能力实际提出的最低水平要求,鼓励企业按照更高标准开展项目建设。其他地区要加强对新疆的支持,不得进行政策攀比。
四、抓好政策落实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方向,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新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从产业布局、行业规划、投资管理、运行监测等方面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跨越式发展的任务要求,抓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政策的梯度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的速度优势。
(二)加强行业指导,严格项目管理
新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与现行政策的差别,对《目录》未涉及项目,按照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执行。对《目录》提出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手续。不能放松对行业发展的指导,不能放任项目无序建设和发展。要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规划框架内强化项目管理,做到可管可控,警惕形成新的落后和过剩产能。
(三)加强工作协调,形成政策合力
新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协调,积极建立完善与地方财税、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质监、金融等部门政策协同机制,强化产业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各地要积极主动与新疆对口沟通联系,建立完善的系统内帮挟与合作机制,在对口支援、产业合作、产业转移工作中,积极向新疆推荐、输送符合新疆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严禁将落后生产能力向新疆转移。各地在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联系,及时反映需要我部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加强运行监测,不断完善政策
新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发展的运行监测,根据相关行业发展态势,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意见,不断健全产业政策体系,全面推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跨越式发展目标任务的实现。
附件:新疆部分重点产业发展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0年12月15日
附件:
新疆部分重点产业发展目录
一、钢铁工业
1.鼓励新建和改扩建钢铁生产项目向采选、炼铁、炼钢、轧钢一体化方向发展。炼铁项目新建高炉有效容积不小于1000立方米(困难地区500立方米,“困难地区”特指南疆三地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市,下同。),改扩建高炉不小于500立方米,项目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除尘、余压发电装置,项目能源消耗和新水耗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2.转[FS:Page]炉炼钢项目新建转炉公称容量不小于80吨(困难地区60吨),并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回收、除尘装置,项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3.电炉炼钢项目新建电炉公称容量不小于70吨,并同步配套建设烟尘回收装置和烟气余热回收利用装置,项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4.炼焦项目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达到5.5米及以上,捣固焦炉达到⒋3米及以上,并同步建设除尘、煤气净化、脱硫环保装置和焦炉煤气综合利用装置。
5.烧结项目新建烧结机使用面积不小于130平方米(困难地区90平方米)。
6.允许建设8O0毫米以上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允许建设年产25万吨及以上热镀锌板卷、年产10万吨及以上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8.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在2011年底前淘汰的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可延缓3年淘汰。
9.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立即淘汰的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可延缓3年淘汰。
10.对按照西部地区标准须在2011年底前淘汰的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焦炉(捣固焦炉3.2米),可延缓3年淘汰。
二、有色金属工业
11.鼓励新疆具有资源优势的锂、铍、钽、铌、铷、铯等稀有金属开采冶炼及加工应用项目。
12.鼓励利用新疆丰富有色金属资源发展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冶炼项目,须同步开展共生资源综合利用,并采取达到国家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单系列铜冶炼能力须达到10万吨/年,铅冶炼达到5万吨/年,锌冶炼须达到10万吨/年,镁冶炼达到2万吨/年并采用新型蓄热式硅热技术或电热法还原技术。
13.允许建设330千安及以上预焙槽电解铝项目。
14.支持金矿开采企业在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相关规定前提下,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15.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立即淘汰的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设备,允许延缓2年淘汰。
16.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立即淘汰的8O千安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可延缓2年淘汰;须在2O10年淘汰的8O千安以上100千安及以下预焙槽,可延缓3年淘汰。
三、化学工业
17.鼓励油气田副产轻烃、凝析油资源就地加工综合利用项目。
18.鼓励天然气高效利用及下游高端化工产品的生产和开发。
19.鼓励低汞和无汞触媒技术在聚氯乙烯生产中的开发及应用。
2O.鼓励建设钾肥生产剩余物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21.鼓励高附加值精细无机盐产品生产。
22.鼓励单线2万吨/年及以上无钙焙烧铬化物生产装置。
23.鼓励年产30万吨及以上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和40万吨及以上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配套离子膜烧碱规模不小于30万吨。
24.支持《奎屯一独山子石化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项目加快推进。
25.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须在2010年淘汰的6300千伏安及以上、12500千伏安以下内燃式电石炉,允许延缓2年淘汰。
四、建材工业
26.鼓励膨润土、石材、蛭石等特色非金属矿物材料的开采、深加工及其技术装备开发制造项目,石材荒料年开采规模不小于5万立方米,石材年加工规模不小于20万平方米。
27.鼓励年产3万吨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机械化成型复合材料开发与生产项目。
28.鼓励建设以塑代木、以塑代钢、节能高效化学建材品生产。
29.鼓励建设配套有环保设施的石灰气烧竖窑、双燃料竖窑、带煤粉制各系统的竖窑和直径2.5米及以上石灰回转窑,以及规模为10万吨/年及以上的碳石混烧机械化立窑;鼓励开展石灰深加工制品生产。
30.鼓励建设30万吨/年及以上机制砂石干法生产线及其技术装备开发。
31.鼓励年产400万平及以上中高档建筑陶瓷生产线和年产30万件及以上卫生陶瓷生产线。
32.鼓励日产4000吨(困难地区2O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
33.鼓励采用全氧燃烧技术和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浮法玻璃生产,普通浮法玻璃生产规模须达到日熔化量500吨(困难地区350吨)。
34.允许建设单线规模40万吨/年(困难地区30万吨/年)及以上水泥粉磨站。
35.允许建设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36.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在2012年淘汰的窑径3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可延缓3年淘汰。
37.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立即淘汰的直径2.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可延缓2年淘汰。
38.对按照全国统一要求须在2010年淘汰的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水泥干法中空余热发电窑,可延缓3年淘汰。
五、装备制造业
39.鼓励发展智能电网建设成套设备和关键部件,根据新疆电网建设需求,适度发展22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备、智能电网设各、电气成套控制系统设备制造以及10千伏及以上电线电缆制造项目。
40.允许《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汽车整车企业在不兼并汽车生产企业基础上在新疆设立分厂。
41.允许在不兼并现有企业基础上新建专用汽车企业。
42.允许《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摩托车企业在新疆建设摩托车组装项目。
六、轻工业
43.鼓励建设粮油、蔬菜、林果、肉类等特色农林牧产品深加工项目。甜菜制糖项目日处理量不小于5000吨,并同步建设糖料深加工及综合利用装置;葡萄酒生产项目规模不小于年产1万千升;果酒项目不小于年产1千千升。
44.鼓励建设全脂乳粉、配方乳粉、干酪和酪蛋白项目,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50吨及以上。
45.鼓励特色资源的天然香精、香料及制品生产。
46.鼓励开展棉花等秸秆综合利用制浆造纸、制造高中密度纤维板等项目。
47.鼓励企业发挥皮革资源优势开展皮革深加工。制革项目年加工皮革量须达到10万标张;进口生皮加工项目须在口岸园区内建设且年处理量须达到5万标张;皮革制品生产项目须达到年产皮鞋30万双、箱包lO万个或皮革服装1万件及以上。
48.鼓励中高档文化用纸、高强瓦楞原纸、中高档生活用纸、包装用纸、年产2O0O万平及以上包装纸箱、特种功能纸及纸制品生产;文化纸单线建设规模不小于5万吨,箱板纸和白纸板规模不小于lO万吨,其它纸板不小于3万吨。
49.鼓励年产10万件及以上木制家具、5万件及以上金属家具、3万件及以上塑料家具、1万件及以上软体家具生产项目。
50.鼓励建设年产8O0吨以上滴灌带、管等农用塑料节水器材生产项目。
51.鼓励建设年产3万吨以上玻璃瓶罐、玻璃包装容器生产线。
52.鼓励金属包装容器、日用金属工具、日用金属制品、建筑及家具用金属配件、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建筑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生产。
53.鼓励特色手工地毯、玉雕、民族乐器以及服饰、服装等特色手工艺品、工艺美术品及民族特需品生产。
54.允许建设年产5000吨(困难地区3000吨)及以上农膜生产项目。
七、纺织工业
55.鼓励建设5万锭以上规模的棉纺织项目和新疆特色终端产品生产项目,以服装、服饰和家纺产品为龙头,带动棉、毛、麻、丝等天然纤维纺纱、织布、针织、印染发展。
56.鼓励高档地毯、抽纱、织绸、刺绣产品生产。
57.对按照全国统工要求须立即淘汰的1332系列络筒机和A512、A513系列细纱机,允许延缓3年淘汰。
八、新兴产业
58.鼓励发展民族医药工业,支持雪莲、甘草、肉苁蓉、红花等大宗药材种植基地建设,支持建设维吾尔药研发中心,提升维吾尔药生产规模和水平。
59.鼓励2英寸及以上碳化硅及晶片制造项目。
60.允许建设300O吨/年及以上多晶硅项目。
61.允许建设风力发电机组制造项目。
九、通信业及信息化
62.鼓励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多语种操作系统、嵌入式平台、办公与文档处理、网络集成办公等软件开发项目;支持新疆从事“双语”教学系统、网站群管理系统、游戏动漫开发运营等软件企业加快发展,并取得国家“双软”认定。
63.支持新疆建设以宽带网络为基础的立体通信网络,加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投入,提高疆内和出疆网络的安全性。
64.推动加大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对新疆偏远地区的支持力度,鼓励电信企业进一步降低农牧民上网资费。
65.支持新疆物联网、传感网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新疆通信设施资源共享及三网融合工作。
66.支持新疆无线电监测网基础和技术设施建设。
67.鼓励粮、棉、特色林果和畜产品基地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68.指导支持新疆开展两化融合、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支持新疆乌昌地区、准格尔盆地东部地区、克拉玛依市创建国家级两化融合实验区;引导东部地区和中央企业开展对疆两化融合对口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