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1〕1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均应缴纳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鉴于南疆三地州民用煤短缺,煤炭销售价格较高,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煤炭开采企业在南疆三地州开采煤炭资源,免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
二、征收标准
自治区按照煤炭资源井口产量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按不同煤种确定的征收标准为:凡以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企业,开采的动力煤每吨征收15元,开采的焦煤及配煤每吨征收20元;除此之外,凡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企业,在此标准上每吨加征5元。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煤炭资源市场波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为鼓励煤炭资源就地转化,对煤炭开采企业先全额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年度清算确定用于煤化工、煤电转化项目实际使用的煤炭资源数量后,再按实际使用煤炭数量将已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的60%返还煤炭开采企业。对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企业,每吨加征的5元不纳入返还范围。
三、资金分配
自治区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扣除返还煤炭开采企业的部分)由自治区留成50%,其余50%专项补助煤炭资源所在地(州、市)。专项补助各地(州、市)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地(州、市)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专项补助资源所在县(市),具体比例由地(州、市)自行确定。
开采自治区配置给兵团的煤炭资源的企业,缴纳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自治区全额返还兵团,由兵团统筹安排使用。
四、资金用途
各级政府要将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全部用于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工业化项目(重点支持现代煤化工、煤电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矿区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支出、社会救助与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补贴等方面支出。
五、征收管理
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统一汇缴自治区本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
六、其他事项
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的减免权限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州、市)、县(市)不得自行批准煤炭开采企业减缴、免缴、缓缴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制定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新政发〔2008〕92号)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