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1]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有关用地支持政策,促进自治区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三、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林地、草地由县级以上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五、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享受对口支援受援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六、上述土地优惠政策施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l2月31日。2011年7月1日以前已依法批准的用地,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